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法官张泽华表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尽管双方签订了《股票专户管理协议书》,并就委托事务、委托期限、投资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但签订主体之一的投资公司未在合同中签章。法院结合交易全过程,以及马某的个人社保缴纳记录、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事实,综合认定该合同的相对方实际为马某本人,因纠纷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马某承担。
“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门槛较低,存在一些行业乱象,特别要警惕‘保底承诺’陷阱。”张泽华表示,此类“保本保收益”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无效风险,高额固定回报承诺往往是重大风险的信号。投资者选择通过民间委托理财方式进行投资,应树立风险意识,定期与受托人对账并留存证据,不能做“甩手掌柜”,更不宜盲目追求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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