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家属不服,认为纪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是交通意外事故。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无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本人无责任或次要责任,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由于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积积水,有关责任方没有设置危险标志也未派人看守,天还一片漆黑,纪某为厂里的利益冒着生命危险去上班不幸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发生系由于纪某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亦不能证明纪某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况且在当时夜间天降暴雨的情况下,纪某对前方路况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此情况下无法苛责当事人准确快速作出反应,人社局认为纪某应当对危险有充分认识、受到伤害有其自身主动性,故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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