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制度性交易成本较大等问题,《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要求加强土地要素供给,提高供地效率,推动实行产业链供地;强化金融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强调金融机构在担保、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为促进政府履约践诺,《若干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作出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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